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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经贸合作区 实施企业最高可获 150万元补助

发布时间:2019/11/01作者:来源:点击量:8468鹭风报1437期01版 头版要闻

  办法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和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其他促进厦门对外投资合作工作发展的事项。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费用的项目或要求在这两年度内申报的项目。

  办法中,直接补助项目增加了资源回运运费及运输保险费补助、外派劳务人员补助、对外投资合作活动费用补助、境外经贸合作区补助等4个细项。

  其中,对当年度确认为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按入驻企业实际总投资额予以园区实施企业相应补助,对入驻企业实际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予以补助30万元;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的予以补助50万元;1亿美元-3亿美元的予以补助100万元;3亿美元(含)以上的予以补助150万元。对当年度通过年度考核的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实施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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