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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 重点鼓励发展影视产业 票房上3亿 最高可奖300万

发布时间:2019/07/12作者:吴君宁来源:点击量:8938鹭风报1422期01版 头版要闻

  本报讯 7月9日,厦门市文旅局副局长傅国强接听市长专线解读《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时表示,当前我市文化产业重点扶持方向是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文化产业核心门类。相关扶持政策的出台实施有力促进了我市文化产业的招商引资。他还透露,我市文旅融合不断加快,今年文博会将尝试在布展上加入旅游板块,在展厅主视觉设计上体现文旅融合。

  据介绍,《补充规定》含金量高、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着眼于我市文化产业链条的关键环节,突出了我市近年来重点鼓励发展的影视产业方面扶持内容,扶持力度大,使我市文化产业“招大引强”方面相对周边地区具有比较优势。例如,鼓励引进和培育优质、高成长性的影视企业,境内外影视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奖励;针对电影公映或在央视、省级电视频道及网络平台播出的优秀影视作品给予奖励,电影公映票房达3亿元以上的作品最高可奖励300万元。目前,2019年度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已经开展,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于7月20日前在网上进行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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