鹭风报 国内统一刊号 CN-35(Q)第0003号
发布时间:2020-11-13来源:中国普法点击量:6896鹭风报1488期05版 专题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编纂任务顺利完成,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典,分为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加上附则,共84章、1260条,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典施行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九部民事单行法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的法律。第二,在民事领域的立法中,民法典处于基础性、统帅性的地位。第三,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民法典是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基本遵循。
民法典的基础性功能优势
第一,找法方便。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法官处理民商事纠纷,主要应从民法典寻找裁判依据。评价某个法律工作者处理民事案件能力的标准,很大程度上就要看其对于民法典的理解和运用的能力。民法典的问世能够极大提升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也将极大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的能力。第二,修法透明。今后法典任何修改都将在法典里非常清晰、明确、公开地展示出来,极大方便执法和司法。第三,规则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裁判依据不同。在不同时期制定的单行法,立法者强调的重点、观察的角度是不一样的。民法典的颁布将统一所有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则。
我国民法典的特色
习近平总书记将民法典的特色概括为三个: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中国特色强调民法典要立足于中国实际,要回答中国之问;实践特色是要从中国的实践出发,解决当代中国的实践问题;时代特色是要回应21世纪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第一,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这三个特色,强调民法典就是要追求这三个特色。第二,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程序编纂民法典,保障了这三个特色的实现。第三,民法典是围绕着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的中心构建起来的严谨的逻辑体系。民法典体系上有三大重要创新,表现在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这些重大创新,也体现了这三个特色。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编。总则编共10章、204条,与民法通则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在各分编的相关制度中体现了绿色原则。
第二,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和临时生活照料制度。
第三,确立了特别法人制度。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第四,完善了民事权利制度。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增加规定了“好人条款”和“英烈保护条款”等。
二、物权编。物权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与物权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与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落实土地承包“三权分置”制度;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在民法典中作出衔接性规定。
第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适当降低作出决议的门槛;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规则;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增加规定居住权。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
第四,关于改善营商环境。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和清偿顺序;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完善流押、流质的规定。
第五,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作出原则性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三、合同编。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与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增加典型合同类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这4种新的典型合同。
第二,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规则。明确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具体规则。
第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
第四,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第五,完善格式条款制度。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六,禁止高利放贷。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细化客运合同的规定。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等。
四、人格权编。人格权编共6章、51条,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并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明确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第二,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第三,增加禁止性骚扰的规定。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四,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民法典从人格权保护角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明确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了隐私的定义,对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常见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处理个人信息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
五、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与婚姻法、收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明确规定树立优良家风。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二,修改了禁止结婚的条件。规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三,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规范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五,规定离婚冷静期。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第六,完善收养制度。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删除了现行收养法关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应为14周岁以下的限制,并完善了收养人的条件要求。
六、继承编。继承编共4章、45条,与继承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增加打印、录音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还增加规定了遗嘱信托。
第二,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第三,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社会组织作为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第四,完善了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此类财产收归国有后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七、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与侵权责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权益。
第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第五,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为鼓励助人为乐,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第七,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规则。“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