鹭风报 国内统一刊号 CN-35(Q)第0003号
发布时间:2020-06-05点击量:5085鹭风报1466期07版 财经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恢复生产经营。
据悉,公告内容分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两个方面。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提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提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